大家好,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,就是關于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問題,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解答,讓我們一起看看吧。
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有什么后果?
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,可能被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故意侵犯他人健康權的行為,如果造成他人輕傷害以上,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,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造成他人重傷的,判處十年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和死刑;過失侵犯他人生命權的,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過失侵犯他人健康權致人重傷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享有享有生命健康權的主權是什么?
生命健康權,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、維護生命安全利益、生理機能正常、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。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,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。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,破壞身體完整性,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。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(chǎn)和精神賠償。
《民法通則》第98條規(guī)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,并于第119條規(guī)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,應當賠償醫(yī)療費、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、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;造成死亡的,并應當支付喪葬費、死者生前扶養(yǎng)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。
自《侵權責任法》開始,生命健康權逐漸被分離為獨立的生命權和健康權,并被賦予獨立的權利內容,也已成為我國民法學的通說。生命權和健康權對于自然人而言,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價值,是重要的民事權利。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放棄有著嚴格的限制。侵害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應予以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(chǎn)和精神上的賠償。
侵害健康權致人殘廢的賠償是什么呢?
生命健康權是他人的民事權益,侵犯生命健康權屬于民事侵權行為,要承擔侵權責任。
侵犯他人生命健康,給他人造成損害的,違反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要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。
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造成嚴重后果,構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責任。
橫渡大渡河的時間是哪一年?享有生命健康權的主體是?
強渡大渡河:是指1935年5月,中國工農紅軍在四川省越西縣(今屬四川省石棉縣)安順場,渡過大渡河的戰(zhàn)斗,也是長征途中的一次著名戰(zhàn)斗。
享有生命健康權的主體是所有自然人。
生命健康權,是指自然人享有維持生命、維護生命安全利益、生理機能正常、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。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,是其他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基礎。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,破壞身體完整性,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。侵害生命健康權的,應給予受害人或其家屬以財產(chǎn)和精神賠償。
女子遭同村男子4次強奸,第5次將男子毒死,為何不構成正當防衛(wèi)?
以暴易暴,古之法禁,不可能得到律法的赦免。但可以推情理以適法,可以從寬處理。輕判或減少刑期。正當防衛(wèi)是罪犯正在實施不法傷害危及受害人生命的關鍵時刻,受害者為保護生命安危而進行的反擊致不法之徒或死或傷。才屬于正當防衛(wèi)
這個問題應該是"假設"題,現(xiàn)實生活中此類問題不太成立。
第一,試想該強奸男子犯罪嫌疑人作案行為不是偶然形成的惡念,也并非僅此一次,多次實行強奸犯罪行為,沒有引起被強奸女性的注意和防范是不客觀的。
第二,該女子能在第五次施行強奸后將男子毒死。說明該女子早有反抗心理和殺害男子的念頭,并提前就有了藥死對方心理和物質準備,只是在第五次才付諸實施罷了。
第三,可悲的是該女子既然有反抗心里,為什么多次被強奸不報警?該由警方追究男性強奸刑事犯罪行為,為什么非要自己用藥物毒死對方?
第四,她沒考慮到萬一失誤、失手,遭到犯罪嫌疑人致命的報復怎么辦?
第五,如若該女子羞于名譽掃地,不敢報警怕真象暴露等等,把人毒死后,不同樣會曝光于天下嗎?利弊關系她一點也沒有考慮嗎?
第六,況且殺人是要償命的道理誰都懂,人命關天的大事,殺人需要償命最基本知識她不知道嗎?,難道該女生連一點畏懼感也沒有嗎?
第七,請網(wǎng)友細心琢磨一下題目最后一句,問"為什么不構成正當防衛(wèi)?"看得出來,出問題的作者什么都明白,只是故意出個"假設"題讓網(wǎng)友們關注討論罷了,沒有顧及到問題的瑕疵就在于此。由此看出討論題有點脫離客觀實際,成立的可信度大大減弱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,希望介紹關于侵犯生命健康權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。